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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簡介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運用自己的操作系統通過國際互聯網絡為用戶提供各項服務,用戶(包括普通個人用戶,免費企業會員,收費企業會員)注冊時,必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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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戶的帳號、密碼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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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使用不健康、不文明或者帶有侮辱性、攻擊性的用戶名和昵稱。
(4)您一旦注冊成功,就成為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的合法用戶,您將得到一個密碼和用戶名。并同意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如果您未保管好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而對您、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害,您將負全部責任。另外,每個用戶都要對其用戶名中的所有活動和事件負全責。您可隨時改變您的密碼和圖標,也可以結束舊的用戶名重開一個新用戶名。
(5)為避免用戶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用戶若發現任何非法使用用戶名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況,請立即通告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
四、服務條款的修改及修訂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在必要時修改服務條款,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服務條款一旦發生變動,公司將會在用戶進入下一步使用前的頁面提示修改內容。如果您同意改動,則再一次激活“同意服務條款提交注冊信息”按鈕,視為接受本服務條款的變動。如果用戶不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則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通知用戶的權利。用戶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行使修改或中斷服務的權利,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不需對用戶或第三方負責。本服務條款任一條款被視為廢止、無效或不可執行,該條應視為可分的且并不影響本服務條款其余條款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
五、用戶隱私制度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工業爐招標網)非常重視用戶信息的保護,在使用工業爐招標網的所有產品和服務前,請您務必仔細閱讀并透徹理解本聲明。一旦您選擇使用,即表示您已經同意我們按照本隱私聲明來使用和披露您的個人信息,并接受本條款現有內容及其可能隨時更新的內容。
1、本注冊條款所涉及的隱私是指:在會員注冊工業爐招標網網站帳戶時,使用其它工業爐招標網網站產品或服務,訪問工業爐招標網網頁,或參加任何形式的會員活動、培訓活動時,工業爐招標網會收集的會員的個人身份識別資料,包括會員的姓名、昵稱、電郵地址、出生日期、性別、職業、所在行業、工齡,真實頭像,籍貫,公司名稱,QQ號碼,公司地址,公司的產品以及服務簡介,公司固話傳真,公司主頁,公司主要做的項目等。工業爐招標網網站自動接收并記錄會員的瀏覽器和服務器日志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會員的IP地址、在線、無線信息、信件等資料。
2、工業爐招標網收集上述信息將用于:提供網站服務、改進網頁內容,滿足會員對某種產品、活動的需求、通知會員最新產品、活動信息、或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的用途、給會員帶來更多商業機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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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關于會員在工業爐招標網的上傳或張貼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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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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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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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提供零售和商業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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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用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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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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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青少年用戶特別提示
青少年用戶必須遵守全國青少年網絡文明公約:要善于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要誠實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詐他人;要增強自護意識,不隨意約會網友;要維護網絡安全,不破壞網絡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虛擬時空。
財政部在2016年9月份發布的《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以下簡稱財政部99號文)中,針對部分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上存在的不完整、不健全等問題,詳細闡述了內控制度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并就其主要任務、主要措施、保障機制提出了明確意見。
隨后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在其總則中要求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2020年12月4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再次強調了這一問題,其基本理念和指導原則可以說是一脈相承的。
一、采購人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有關采購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問題,實際上一直是政府采購領域各方關注的重點,也是政府采購諸多問題治理的落腳點。政府采購法雖然一開始就秉承削弱采購人主導地位、加大供應商權利保護力度的立法思路,并且在一系列制度設計上限制以至于剝奪采購人權利的傾向極為明顯,但是它始終無法回避一個問題,那就是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一方當事人,在采購締約及后續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其必要的、應有的權利必須保障,否則政府采購就會演變成純粹的單方游戲,政府采購法所追求的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就會落空。
而正是因為這些必要的、應有的權利保留,以及政府采購買方市場的現實情況,采購人作為預算資金使用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始終是存在的,其利用優勢地位和規則漏洞引導、控制政府采購活動的現象從未禁絕。這些年來采購人違法行為問題仍然是高發多發,也一直是各類檢查、審計、督導關注的重點。如何加強采購人應有權利行使的規范化建設,限制、消彌此類風險及其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影響,實現政府采購的立法目的及價值追求,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政府采購制度實施成敗的關鍵要素,也因此成為此次政府采購制度深化改革的重點。
到底應該選擇什么方式去解決這一問題,現在看來,之前采取的在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分配上搞單方傾斜(廣義上也包括采購人與評審專家、采購監管部門等其他參與方)、冀希望于通過壓縮采購人尋租空間來規范其行為的做法,未免有些一廂情愿,效果并不明顯,反而由此引發了諸多問題。
相對公平、動態平衡從來都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有序運轉的基本法則,過度干預的效果很多時候往往是適得其反,在這方面我們的教訓有很多,立法方面的例子也不少。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之初說是要保護行人安全,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因此被過度放大,然后施行幾年后發現,這樣一種權利分配機制不但沒有實現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目的,反而造成了大量的交通糾紛。這個問題之所以會出現,原因就在于對單一目標或者說是目的過度甚至是臆想式的追求,忽視了不同法律主體之間權利分配、責任承擔的相對平衡。
近幾年來的政府采購制度深化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項任務就是要推動采購人主體地位的回歸,通過對其應有權利的認可和保護,促使采購人真正成為權責一致的采購主體。這實際上是對過去一段時間來不斷削弱、限制采購人權利這樣一種立法、司法、執法理念的糾偏,之所以要糾偏,本質上還是在不均衡,在于它破壞了交易各方之間天然的彼此制約、互為因果的關系。意圖通過壓縮采購人尋租空間促使采購人規范權利行使的目的不但沒有達到,采購人無所作為、不敢作為的問題反而日益凸顯,供應商惡意串通、隨意投訴的問題大量涌現,采購監管部門疲于應付無法實施有效監管,政府采購的效果不彰,政府采購的公信力還引發了公眾普遍的質疑。
政府采購制度要行穩致遠,真正發揮其對交易雙方以及國民經濟發展的規范、引導、促進作用,這個基礎性的權利分配模式肯定要改革,真正回歸其本旨。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提出的諸多改革方向,比如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建立集中采購機構競爭機制、改進政府采購代理和評審機制、健全科學高效的采購交易機制等,實際上都是在說這個問題。(預算單位那些事)
隨后公布的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在供應商資格審查、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歸集、代理機構選擇、采購政策落實、采購需求管理、采購方式確定、評審因素設置、評審專家確定、評審組織、中標和成交供應商確定、合同定價方式選擇、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履約驗收標準及結果運用等各個環節,大范圍賦權與采購人的立法思路非常清晰,是政府采購制度深化改革在立法層面的具體化,也是對此前政府采購領域權利分配問題的一個系統回應。
同時,出于對采購人權利的擴充以及可能出現的權利行使失范的擔憂,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再次突出強調了內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其在第四十條提出,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采購計劃審核,提高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在第一百一十八條要求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其中的一項重要檢查內容就是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為了督促采購人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采購人未制定或者執行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范政府采購參與各方的行為尤其是采購人權利的行使,是政府采購法之所以能夠立法的基礎。對采購人大規模的賦權并不代表政府采購法拋棄了這一立法本旨,而是在如何更有效的規范采購人行為從而實現政府采購立法目的這一重要問題上的再度審視、重新規劃,是立足于當前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的當然選擇。它會不會矯枉過正、欲速不達,或者說有沒有可能舊的問題沒有解決,新的問題還層出不窮,現在下結論還為時過早,需要未來至少三五年時間的檢驗。但是經過這十幾年政府采購理論及實踐的發展,法規制度及市場環境的不斷完善,政府采購各方參與能力特別是監管水平的持續提升,政府采購法修訂大范圍多層次的放權與采購人導致政府采購重新回到從前暗箱操作盛行、競爭混亂無序狀態的概率應該不會太大,即使存在,應該也不會成為主流。
概率不大,不會成為主流,這一判斷是建立在對當前政府采購領域治理現狀的基礎之上的,其走向高度依賴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一旦通過立法程序正式公布后的有效實施。權利分配格局的調整帶來的交易規則的改變,對政府采購參與各方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都是一個極大的考驗,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中的一方當事人,其內部控制管理體制機制建設及規范運轉首當其沖,也是此次政府采購法修訂關注的焦點。
必須要承認的一個事實是,因為此前限制、剝奪采購人權利行使的立法和執法思路,嚴重影響了采購人建立、完善自身內部控制制度的積極性,在權利界限不清、時有時無,甚至是完全無法行使的情況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意義并不大。實際上,多數采購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從來就沒有建立過,即使建立了,也基本上淪為空文。(預算單位那些事)財政部99號文之所以要提,87號令和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之所以要多次強調,原因就在于這樣一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空白、短板的存在,在大范圍賦權與采購人的改革路徑下,其對政府采購法實施效果的影響是極為致命的,搞不好,前面所說的政府采購重回老路的概率就會很大,有再度成為主流的可能性,而一旦出現這種局面,我們十幾年政府采購制度的規范化建設成果就會付諸東流。
二、采購人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基礎要素
在當前和未來很長一段時間里,采購人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問題估計都會是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和演進的重要一環。怎么建立、應秉承什么原則、需要關注哪些重要節點、如何合理設定崗位劃分職責,財政部的指導意見講得很清楚,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也對其中的關鍵要點進行了說明。采購人如何結合自身實際,落實好以上規定要求,考慮到各部門各單位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決策體制等等的差異,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模式,但是有幾個方面需要特別關注,屬于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基礎性工作。
一是要建立政府采購決策與執行分離機制,切實改變現階段普遍存在的采購人內部負責政府采購業務的單位、部門、處室集決策執行于一身的現狀。這樣一種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不但使得政府采購決策和執行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很難被發現(這里的違法行為是廣義上的,既包括明知不能而為之,也包括明知可以而不為,貌似合法實則違反立法本意,比如明明可以委派采購人代表進入評審委員會的不予委派,實踐中更多的是后者),而且會造成政府采購的效果或者說績效無法準確評估。特別是在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把政府活動中的各個環節的工作,比如供應商資格審查、代理機構選擇、采購需求管理、采購方式確定、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等都賦予采購人程度不等的決策和執行權的情況下,采購人如何做到決策規范、執行高效、效果可期,對采購人的決策、執行體制及其運行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采購決策與執行分離相分離,一方面可以實現決策與執行的彼此監督和相互驗證,使得后續的執行環節一旦出現問題可以被及時發現、隨時糾正,有利于采購活動的順利開展和采購績效的實現。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政府采購的廉政和反腐敗建設,雖然采購人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初衷并非在此,其重心始終在采購結果和績效,但是政府采購從來就無法繞開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問題,甚至可以說采購績效本身就包含這一目標。
在這里特別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是機構、職能的彼此獨立、相互分離,而非簡單的人員和崗位的分離,如果分來分去只限定在具體辦事人員層面,沒有觸及職能劃分、決策機制,在現有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體制下,這種分離的意義不大,可以說聊勝于無。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為何要與集中采購機構相分離,彼此分屬不同的部門,原因就在于此,采購人內部采購決策與執行相分離的出發點雖然并不限于監管需要,但是其精神實質是一樣的。
與此相關的第二個問題就是采購人內部監督機制的建設,應該堅持以何種監督為重的問題。財政部99號文提出要發揮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的監督作用,加強對采購執行和監管工作的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這樣提本身并沒有錯。問題是,對于政府采購這種專業性極強的工作,常規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能否真正發揮其作用?經由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發現政府采購違法問題的概率有多大?
多年來的政府采購監督的實踐表明,普通意義上的審計監督,即便如每年開展的財政資金支出專項審計,其發現、識別政府采購違法違規問題的手段和能力也略顯不足,看不出問題,找不出源頭,很多時候只能對采購方式的選擇等程序問題作出判斷。(預算單位那些事)并且即使在此類看似非此即彼的問題上,審計人員也容易望文生義,做出錯誤認定,比如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是否必須招標?有的審計意見就給出了必須如此否則即構成違法的結論。近年來很多分析文章都指出,非專業的、程序化的審計監督,不但無法及時準確的發現政府采購違法問題,而且在事實上成為政府采購滑向程序中心主義、偏離立法初衷的重要推手之一。
同樣的,內部的紀檢監察部門也無法解決這個監督專業化、有效性的問題。紀檢監察部門一般情況下都是在采購項目違法問題暴露的情況下才會介入,但是這個違法問題的暴露一方面其滯后性極為明顯,往往是采購項目已經交付使用很久之后才發現,在違法后果已成為既定事實的情況下,除了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懲戒,其他的補救或者說止損是談不上的。另一方面,紀檢監察發現政府采購違法問題線索的手段并不多,多是通過舉報、檢舉等方式,大量的政府采購違法問題無法查證。并且即使有明確線索和證據,紀檢監察部門仍然需要依靠本單位的政府采購業務部門提出專業意見,在無法確定政府采購業務部門是否涉案的情況下,這種意見的專業性和客觀性如何是很難說的。
討論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監督的專業化、有效性問題,并不表示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監督可有可無、無足輕重,而是要說明,內部審計、紀檢監察要加強,但是不應以這兩種監督為主。以采購人內部政府采購決策部門為主擔當此類監督職責可能更為合適(從理想角度講,設立專門的獨立的監督部門當然更好,但是囿于編制、機構設置的諸多限制,在采購人內部單就政府采購工作設立執行、決策、監督三方制約機制難度很大,并且監督的專業性問題一樣無法解決),其獨立于政府采購執行部門的地位保證了監督的中立性,深度參與政府采購全過程的職能決定了其監督的專業性,輔之與內部審計和紀檢監察監督,其監督效果總體上是可以保證的,歷年來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大多是由財政部門發現的已經很好的證明了這一點。(預算單位那些事)采購人內設的政府采購監管(決策)部門當然并不限于財政部門,法律部門也可以,只要符合這種專業性、有效性的監管標準,由什么部門擔當監管職責并不重要。
多年的政府采購實踐表明,政府采購現在面臨的諸多困境,歸根結底是人的問題,是人的理念、行為與預定目標的偏差問題。政府采購制度要深化改革,要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責任,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人才隊伍建設是更為關鍵、最基礎性的工作。(預算單位那些事)也正是因為此,此次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第一次在法律層面提出要加強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政府采購教育和培訓,提升采購專業化水平(第十三條)。
強調人才隊伍的專業化建設,從采購人角度講,主要目的在于解決政府采購制度運行、法律實施的規范性問題,以及建立在此基礎上的采購績效及目標的有效達成。尤其是在政府采購制度深化改革大規模賦權與采購人的情況下,采購人隊伍的專業化建設已經是當務之急。這里的專業化建設既包括采購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提升,也包括依法采購意識的養成教育,在這其中,尤以采購人法律素養的培訓最為關鍵,采購人對待法律的態度、理解及運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等,直接決定著政府采購制度運行和法律實施的規范化程度。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采購人法律養素不足的問題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實踐中鬧出很多烏龍事件,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效果。比如某中央國家機關技術研發項目,技術部門推薦該領域的知名專家中科院某研究所研究員擔任采購人代表,該單位政府采購業務部門表示非本單位職工不能擔任,只要對代理制度的基本含義及其原理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就不應得出這一結論;再如某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糾紛,采購人認為只要合同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就無法終止,單方終止即構成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的擅自終止,但是政府采購法已經明確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制度并不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在采購人主體地位不明、權利行使受到嚴重制約的情況下,這種法律專業素養不足的問題對采購活動的影響有限,法律適用出現偏差有供應商的質疑投訴機制,有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無處不在的全方位介入,大的問題不會有。但是現在的政府采購制度深化改革及隨之而來的采購人權利的大范圍回歸,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權力必定會大幅度收縮,其監管的重心肯定會向事中事后轉移,把大量需要事前判斷的問題交給采購人,這對采購人法律理解及適用的能力是一個極大的考驗。即如上文提到的合同變更問題,根據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采購人采購任務發生變化確需調整應該如何理解?是否表示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引入了情勢變更制度?實踐中應該如何掌握?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更是極為常見的,假設在某項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出現履行不能或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形,采購人要不要變更?實踐中因為法律理解及適用能力的欠缺,很多采購人寧左勿右不同意變更。但是不予以變更,合同履行起來必定會非常困難,即使繼續勉強履行,合同目的能否達到也極為可疑,更不用說由此可能引發的訴訟糾紛,如此一來,政府采購心心念念的所謂績效又從何談起?
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在很多時候只是看起來很美,法的概括性、抽象性及其追求的世俗化、功利化目標之間始終存在著巨大的鴻溝,采購人要認識、判斷、處理、解決實踐中的具體問題,需要正確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原則、價值取向、法條內涵及其邏輯關系,需要熟練掌握和運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釋、法律論證等法律方法。法的實施最終是人在實施,人的素質和能力是法能否實現其立法目標的基礎性、決定性因素,我們多年來一直在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強調法律人職業素質、思維方式、法律意識的趨同化,目的就在于此。政府采購職業共同體的建設當然不限于也不應限于法律知識的獲取和法治意識的養成,但是法律素養的有無、強弱,直接關系到政府采購法能否實現其立法價值及目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